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使我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起领导责任,保证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完善管理、监督和考核机制。根据中共焦作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对象是:局领导、机关各科室及各中心、领导干部。
(一)贯彻落实局党委、局机关以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理论、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四)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党风廉政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部门履行职责。
(七)自身廉洁从政,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认真召开(参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
(八)对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管理,防止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和不廉洁行为。
第四条 局党委负责组织、领导全局考核对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可以进行专门考核,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等结合进行。
第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以平时自查为主。各级考核对象要对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经常自查,自查情况报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局监察室)。
第七条 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依据自查和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发现的典型经验及时总结推广;对发现的不认真执行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追究。
第八条 局党委对领导干部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结果,记入个人廉政档案,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将考核结果报局党委,由局党委进行通报。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