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机构
局成立以党委书记、局长为组长,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局长为成员的党风廉政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廉政责任制落实及对廉政责任制民主评议、责任追究等工作。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工作的职责和任务
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工作在市纪委、监察局和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2.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结合全局的思想和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计划和目标,责任到人,监督落实。
3.根据焦广党字(1993)3号文件,《关于我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监督各级领导认真落实本单位和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责任,发现有违反《规定》和《实施意见》的行为,及时向局党委报告,需要调查核实的,负责落实,按照省、市纪委具体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4.受理局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廉政建设责任追究事宜。需要给予有关单位领导班子口头批评或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处理的,由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凡上级部门交办的需要作出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的,要积极配合作好有关工作,并按规定将责任追究结果记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5.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责任追究工作联席会议,由各责任人汇报落实责任制的情况和责任单位在本期内发现的违反《规定》的行为和上级部门交办的有关事宜的办理情况;通报上季度对违反《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研究分析违反《规定》行为的特点,实施责任追究中存在的问题,应汲取教训等,同时提出改进意见。
6.每季度向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报告一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情况登记表》,重大案件随时追究,随时上报。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评议办法
(一)民主评议的范围
按照市委组织部规定的干部管理权限,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由市纪检委组织民主评议,局机关干部职工、二级机构副科级以上干部参加评议。局党委负责组织、领导对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全局正、副科级干部的民主评议,评议对象所在单位的全体干部职工参加民主评议。
(二)民主评议的内容
对领导班子的评议内容:
1.对党风廉政建设研究安排部署情况;
2.组织制订落实廉政制度情况;
3.党风廉政建设督促检查考核情况;
4.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情况;
5.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情况;
6.注重从源头上预防治理腐败情况;
7.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况.
对科级干部的评议内容
1.领导干部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2.所分管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状况;
3.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安排部署督促检查指导情况;
4.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处理情况及支持案件查处工作的情况。
(三)民主评议的形式
民主评议每年进行一次,与年度工作考核和党组织、党员“民主双评”工作一并进行。
民主双评采取列表测评和个别座谈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民主评议时,实际参加测评的人数不得少于应参加人数的85%。对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结果,应及时记入个人廉政档案,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