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真学习中央、省市关于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有关规定。要以身作则,廉洁自律,勤政廉政,按照江总书记倡导的“三个管好”的要求,采取切实措施,管好班子,管好队伍,管好家属、子女,做到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二、局党委在抓好自身建设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同时,要定期检查、听取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情况汇报。
三、凡局领导配偶、子女及亲属经商办企业必须向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申报登记,领导小组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检查情况张榜公示和上报市廉洁自律办公室。如发现未报,要进行责任追究,限期改正,重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和亲属不准利用该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非法利益。
五、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亲属不准从事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广播电视系统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六、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亲属不准从事广播电视领域的房地产开发和广播电视设备、配件、材料的订购、经营及相关代理、有偿中介等活动。
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亲属不准从事广播电视领域广告代理、发布信息等各类广告经营活动。
八、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亲属不准以“焦作广播电视”的名义成立“公司”、“中心”等,或录制电台、电视台的新闻、专题节目,然后制成“商品带”向社会或有关单位销售,获取个人利益。
九、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亲属不准在焦作地区广电系统范围的企业和合资企业中担任重要职务或由外方委派、聘任高级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