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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级干部过错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jzrt.com  发布:2007-2-3 15:15:51  来自:焦作广播电视网  浏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级干部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促使其认真履行职责,预防和减少责任过错行为的发生,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委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追究的过错是指:科级干部因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工作严重失职,致使党、国家、单位遭受较大损失,或造成较坏影响的行为。
本规定适用于我局所有科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的科级干部)由中心正式聘用的负责人,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三条  过错责任追究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坚持从严管官、从严执纪的原则;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过错责任追究处理、处分种类: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党内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处理分为诫勉、黄牌警告、检查、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留职察看、调离领导岗位、辞退八种。
    第五条  在处理过错行为时,要区分直接责任和负领导责任的人员。对于负领导责任的人员,要区分直接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直接领导责任者是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其他直接分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起决定性作用的科级干部;重要领导责任的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自己应管的工作或应由其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领导责任的科级干部。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视情况对直接责任者给予降级、撤销职务直至开除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处分或诫勉以上处理,并从重给予经济处罚。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降低处分。
    1.有意违抗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规定、命令,另搞一套,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2.公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公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行为,不报告、不批评,以致造成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3.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法乱纪案件,不查处或拖延,以致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4.参加、组织或策划、煸动他人进行诬告、闹事等非法活动的;
    5.闹不团结,搞宗派活动,造成后果的;
    6.丧失立场,包庇坏人坏事造成恶劣后果的;
    7.犯有其它严重政治性错误的;
    8.采编、审批稿件不慎,发生严重泄密事件的;
    9.所在部门播发含有色情、渲染暴力或迷信音像制品的;
    10.审查不严,管理不善,所在部门转播严禁转播的内容或播发有严重政治错误和较大政治影响的内容(含音像制品),发生重大政治事故的;
    11.发生严重的失实报道,造成较大影响的;
    12.擅自作主,越权审批播发批评性报道,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13.由于人为责任在重要节目的特殊播出期造成停播、误播的;
    14.由于管理混乱、执纪不严,致使公共财物被贪污、盗窃、诈骗、浪费、造成重大损失的;
    15. 由于管理混乱,发生重大质量、技术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
    16.不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防范措施,发生严重生产事故、火灾的;
    17.侵占公共财物,情节严重的;
    18.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在商品购置或工程项目中吃回扣、索取好处费,给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19.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私设小金库、擅自越权支出、透支、作假帐、私分钱财数额较大的;
    20.盲目进货,购进不合格或不适用设备、物资,致使设备、物资积压、变质、损坏、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设备保管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21.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天的。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较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视情节对直接责任者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处分或诫勉以上的处理,并给予经济处罚。
    1.犯有一般政治性错误,造成一定影响的;
    2.对本单位、本部门人员中的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不了解、不关心,该管的不管,能解决的不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打架斗殴、闹事或集体上访等其他事件,影响了工作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3.由于安排不当,工作人员耽误采访报道并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违反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搞有偿新闻、人情报道,或利用职务之便索取财物及其他与新闻工作者身份不符的错误行为的;
    5.由于人为责任行为,造成停播(错播、少播、空播、误播及节目中断)事故的;
    6.对下属的工作,经营错误长期失察或发现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
    7.下属工作人员由于保管、使用不善致使设备仪器丢失或严重损坏的;
    8.利用职务之便,以借用、试用等名义占用公物,时间超过6个月,价值在500元以上的;
    9.私播广告、从中牟取私利的;
    10.指使或强制下属违反财物制度规定的;
    11.从事第二职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警告直到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辞退;
    12.弄虚作假、欺骗上级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13.脱岗擅离职守或在工作期间打扑克、玩麻将、喝洒、干私活的,给予通报批评、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屡教不改者,加重处分;
    14.连续旷工7天者。情节严重者加重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给予诫勉以上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并给予经济外罚。
    1.犯有一般性错误,影响较小的;
    2.采编、审稿不慎,出现错漏的;
    3.由于人为责任行为,发生重要节目劣播的;
    4.个人出租或私自将设备、车辆借给他人的;
    5.未经组织批准在企业或其它盈利性单位兼职领取报酬的;
    6.未经组织批准、利用职务之便用公款出资获取各种荣誉称号、出书、拍影视片的;
    7.动用、占有本单位的钱物用于本人及亲属钓鱼、打猎、旅游和周末等娱乐活动的;
    8.延误上级领导和上级职能部门交办的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9.对本单位的干部职工在工作期间发生打扑克、玩麻将、喝洒、迟到、早退、旷工等违反劳动纪委的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
    10.迟到、早退、违犯劳动纪律的;
    11.因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
    第九条  有下情节之一的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或处理。
    1.及时发现问题向上级报告,并主动承认错误的;
    2.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3.积极配合组织查清问题、总结教训并主动承担责任的;
    4.有其它立功表现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或处理:
    1.隐情不报、避重就轻的;
    2.弄虚作假、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3.强迫、唆使他人违犯纪律造成过错的;
    4.对检举人打击报复的;
    5.态度蛮横,拒不认错,无理取闹的;
    6.有其它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
    第十一条  由于不可抗拒或不可预见的因素而造成损失的,可不按过错处理。
    第十二条  主管局长对所属单位的科级干部有诫勉、黄牌警告、责令检查处理权,其余处理及处分权由局党委决定实施。局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予以核实,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经局党委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过错行为构成党纪处分的,按党内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过错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中的过失行为,按《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处理。
    第十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过失行为,按《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处理。
    第十七条  此规定解释权在局纪委、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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