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严格制度,加强成本核算,发挥财务工作的服务、核算和监督职能,根据国家现行财政会计法规,结合我局改革实际,特制定焦作市广播电视局财务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局所有财务活动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全局财务实行合署集中办公。局对所属各中心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核算。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四条 局事业经费的资金来源由上级拨款和局各项事业收入组成。上级拨款包括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两部分拨款。
第五条 局对所属各中心实行“核定基数、经费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对创收单位,实行“核定收支、核算成本、总量承包”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 各中心包干经费的核算是依据财政有关规定,参照上一年支出项目分析,参考外地的标准核定。所列数额为年度数。各中心若有打印、复印、稿纸、卫生用品等业务,由后勤服务中心保障,以实际数从包干经费中扣除。
第七条 包干经费是为保证各单位工作和各项业务正常开展所需要的费用,包括:工资、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包干经费必须按规定内容列支,超支不补,节余自留,不得支出与项目无关的费用。
第八条 专项业务经费包括:专项业务支出、业务补贴,专项业务经费不属于包干经费。
第九条 全局收入由局财务科集中统一管理,属于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市非税局,不属于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的收入,实行收支分离,严禁坐收坐支,或隐瞒收支,否则,作违纪处理。
第十条 创收单位要努力完成局下达的年度各项事业收入计划指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多渠道、全方位开发、利用广播电视的功能和资源优势,提高创收效益。
第十一条 健全各类收款票据的购、领、核、销手续,各收款部门使用票据必须符合财政、税务部门的要求,收入应及时足额上交。使用不符合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按违纪严肃处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支出、即我局开展业务和活动所发生的一切资金费用消耗。支出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任命市面上纪检、财政部门(会计站)的要求,坚持量入而出,勤俭办事。
第十三条 重大财务活动,如预算、决算、设备购置、新建项目、大型维修等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必须经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凡支出在3000元以上的非计划项目由局长审批。
第十四条 预算范围内的开支,中心包干经费500元以下由中心主任审批(专项业务经费经分管局长同意),接待费,加班费及就餐费由局统一审核,列入中心费用报销。全局性的专项经费支出按项目和程序支付,主要是按批准的计划或报告,凭合同或协议支付和报销。
第十五条 凡购买3000元以上的器材、办公用品由中心提出申请和计划,提供物品名称、型号和两个以上厂家,经分管局长审查报局长批准,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凭合同书办理财务借款、付款手续。报销时要办理货物验收入库手续,属于固定资产的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第十六条 费用报销必须有合法、真实的原始凭证,必须写明用途、经手人、证明人,经批准人签字后方可报销。报销发票要写明具体单位,符合财务规定,差旅费报销按财政规定标准办理。
第十七条 中心报帐程序及办法。中心包干经费由中心主任(副主任)签字到财务科报销。
具体办法:财务科根据各中心费用作出资金限额预算,中心根据需要和规定到财务科借款,尔后按要求凭发票或原始凭证到财务科报销还款。财务科按照资金使用项目认真进行发票审核。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不予以报销,有异议的请示财务科长或主管财务的领导审定。
第十八条 借款管理。借款额度要限制在实际需要的标准内。借款时限,购物借款3天内报销还款;出差借款,出差回来后一周内报销还款。借款额达到备用金限额或接近包干经费限额不再借款。
第十九条 符合政府采购标准的按上级规定办理。属于控购商品的办理控购手续。
第二十条 财务科对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要按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和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核销;数额校大的,需报请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核销。
第五章 借款报销
第二十一条 借款制度
1.下县不予借款,因公出差到省局及外地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单,由财务负责人审核,报主管局长审批后,方可借款。
2.借款人申请借款,必须填写“借款申请单”。“借款申请单”必须注明借款事由或用途,借款金额以及付款方式。
3.借款人办事后,要及时清帐,到财务科办理冲帐手续。特殊情况要主动说明,否则,财务从次月起扣发其工资、奖金。
4.上次借款未结清的,原则上下次不借。
5.临时人员或外单位人员不得在财务科借款。
第二十二条 报销制度
1.中心包干经费在500元以下的,由中心主任审核签字报销;500元以上的经费专项,由主管局长签字报销。
2.业务招待费经中心主任审核后,必须由主管局长审核签字。
3.报销人持有效发票或财务科人员填写的“差旅费报销单”“费用报销单”,填写原因后,由中心主任审批签字;超过中心主任审批权限的送主管局长审批。最后由财务科长审核后方可报销。
4.各中心电话费在包干经费中列支,由各中心自己缴纳,然后按程序报销.便于中心主任严格管理控制。
5.报帐时间为每周二、周四。
第六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凡构成 财产的固定资产和物资必须依据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下列财产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1、房屋及建筑物;
2、交通运输设备;
3、单件(套)在5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
4、单件(套)在8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
5、其他按规定应该列入固定资产的设备设施;
第二十五条 下列设备、器材、物资不列入固定资产范围,但需作为资产填制实物验收单据,连同发票一起报帐。
1、100元以上不足500元的各类专用设备、办公设备和一般设备;
2、每件(套)价值在50元以上的工具、器具;
3、办公机具;
4、空白及节目资料性录音或录像带;
5、成批量的图书、资料;
6、服装、道具;
第二十六条 材料管理。设专人负责材料仓库管理,办理材料的入库、出库手续,材料会计负责材料的核算,定期盘点仓库,做到帐物相符;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拆迁、调拨、报废、投资入股,转让变卖,由相关部门提出报告,报经领导批准,进行处理;金额较大的需报国资局批准并同时办理核销调帐手续。
第二十八条 为规范全局固定资产的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特作如下规定:
1.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要加强责任心,坚持原则,照章办事,不谋私利,清正廉洁。
2.搞好仓库物资的管理,做到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帐目,确保帐物相符,并每年与财务进行一次核对。
3.严格物资入库验收登记手续,出库手续必须完备;200元以上物品的领取,经主管局长批准;200元以下的物品领取,由后勤服务中心主任批准;
4.全局固定资产(价值在100元以上者)进行统计建帐,实施计价挂帐量化管理,责任到人;机关科室、各中心有使用权、管理权,但不得擅自转借、出售。
5.全局固定资产每年组织一次核对,认真登记,存档备查。堪用物品的处理,必须经主管局长批准。
6.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仓库物资概不外借;做好全局易损、消耗物品的统计供应工作,并及时做好劳保、福利用品的管理发放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及所属单位。
第三十条 本规定修改权属局,解释权属财务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