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准利用采访、拍片、制作、审片、播出等工作,向采访报道对象索要财务或接受采访报道对象以任何名义给予的钱物、有价证券、信用卡,严禁以片谋私、以播谋私、以设备谋私。
二、不准以试看、试听、试用或借用等名义向采访报道对象索要或接受住房、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物品。
三、新闻报道不准收费,不准以新闻报道形式为企业或产品做广告。广告和产品信息类广告应按规定播发广告标识。
四、不准从事第二职业和私自在外单位兼职。未经局批准,播音员、主持人不准在本单位以外主持节目,采编人员不得为外单位拍摄非中心栏目所需的各类片子;编导人员不得为外单位编导各类节目。
五、外出采访应主动出示本台介绍信和采访证,严防假冒,不准参加未经本单位同意的采访报道活动。
六、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利,以批评报道相威胁或以表扬报道相引诱,为个人或小集体谋利,不准虚报浮夸,严禁报道失实。
七、新闻工作者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出席各种新闻发布会和企业开业、产品上市以及其它庆典活动。
八、新闻工作者在采访活动中不准提出工作以外个人生活方面的特殊要求,严禁讲排场、比阔气、挥霍浪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