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严肃新闻纪律,强化岗位责任意识,增强新闻队伍的战斗力,提高舆论引导水平,更好地当好党和政府的喉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追究的过错是指:局编、采、播、制作岗位上的工作人员不负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新闻宣传出现差错、失误,造成较坏影响的行为。追究的对象是指我局的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制作及审查监制人员。
第三条 过错责任追究的处理原则:过错责任追究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规章为准绳,处罚尺度与承担责任相适应,以教育为主、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过错责任追究处理、处分种类:过错责任追究分为行政处分和处理二类。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处理分为诫勉、黄牌警告、检查、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留岗察看、调离岗位、辞退八种。
第五条 过错责任的追究:在进行过错责任追究时,要区分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者,涉及领导责任的按领导干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构成党纪处分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重要播出期加重处罚。
触犯法律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直接责任者开除公职处分或予以辞退,有关责任者给予撤职以下处分,并从重予以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采写报道内容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精神,舆论导向错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严重政治后果的;
2.播发内容淫秽、渲染色情、迷信或暴力的;
3.播发严重政治错误的影视剧、包括其中含有严重错误的游动字幕内容的;
4.报道内容严重失实,造成极坏影响和重大损失的;
5.热线和直播栏目中出现严重政治错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直接责任者撤职以下处分,有关责任者给予降级以下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调离岗位。
1.新闻内容失实的;
2.违背上级规定,私自购进播出音像带,不坚持重播重审制度、把关不严出现严重过失者;
3.未经主管领导批准擅自播发批评性报道的;
4.违反宣传纪律、搞有偿新闻者;
5.未经局党委批准,擅自聘用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造成失误和影响者。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有关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或诫勉以上处理,同时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加重处分。
1.对重要会议的采访报道,未按要求准时到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者;
2.对临时布置的,在应报道范围内的采访报道任务拒不接受、借故推拖、延误采访时间造成不良影响者;
3.新闻细节失实的;
4.进入直播间的嘉宾,谈话内容超出设定范围,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新闻、专题、广告节目中同期声录音,未经审查修改,造成不良后果者;
6.不服从领导,无理取闹,延误工作造成恶劣影响者。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分别给予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者警告以上处分和留岗察看以下处理,并给予经济处罚,重要播出期间加重处罚。
1.自采新闻在数字、姓名、名称、时间、地点上出现差错的;
2.通讯员来稿未加盖被采访单位公章,采用后稿件内容引起歧义、出现差错的;
3.播出的新闻稿件,在文字、编排、播音方面出现错误的;
4.人为责任事故造成劣播、错播、延播、错转的;
5.违反劳动纪律,上班期间擅离工作岗位,影响工作者;
6.擅自播发广告的;
7.酒后上班或上班期间饮酒的。
五、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或处理;
1.主动承认错误或认识问题者;
2.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者;
3.有其它立功表现者。
六、由于不可抗拒或不可预见的因素造成的过错,可不按过错处理。
七、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分或处理,并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
1.弄虚作假、伪造、销毁、藏匿证据者;
2.强迫、唆使他人违犯纪律,造成过错者;
3.态度蛮横、拒不认错、无理取闹者;
4.有其它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者。
第六条 过错责任追究的权限:主管局长对分管部门新闻宣传的一般过错有责令检查以下的处理权,凡影响较大或造成恶劣影响需全局通报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的,由主任办公会拿出处理意见,报局党委研究决定。
第七条 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凡属主管局长追究权限的,由中心主任组织调查核实,听取本人意见,经主任办公会研究报主管局长审定。凡属局党委追究权限的,中心要负责地写出调查报告并拿出处理意见,由局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核实,经局党委研究决定。
第八条 局人事科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局总编室负责本规定的解释、督办及有关过错责任的认定。
第九条 行政处分实施后报局纪委、人事教育科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