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各中心机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工作责任心,加强技术维护工作,促进广播电视节目播出质量的提高,确保安全播出,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广播中心播控机房,技术中心播控机房,广播电视发射中心、网络中心省网机房和市有线电视前端机房及网络维修等相关技术岗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发展规划科负责组织对广播电视安全优质播出工作的检查、评比。
第四条 广播电视安全优质播出的奖罚,局只对各中心,各中心再根据本中心各类人员的实际情况落实到个人。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安全优质播出奖,先由各中心向发展规划科申报。各中心申报材料要真实。如果发现弄虚作假现象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六条 评奖按季度进行。各申报单位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3日前,向发展规划科申报上一季度安全优质播出奖。
第七条 申报安全优质播出奖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认真执行国家广电总局和省、市局关于广播电视安全优质播出的各项规定,安全优质播出工作成效显著。
2.季度内机房无与安全优质播出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重大人身安全事故;无人为停播(停播率在规定标准之内)、错播、误播事故。
3.制度健全,落实到位,无责任事故。
4.单位职工技术熟练,设备操作、维护符合规程,无重大设备、器材损坏事故。
5.季度内本单位及职工未发生重大政治、经济问题或其它违章违纪行为。
第三章 检查和评定
第八条 发展规划科每月对各单位安全播出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作为季度评定的依据。在检查的基础上专题研究分析一次安全优质播出形势。
第九条 发展规划科每季度组织对设备、信号进行一次监测,将其作为评比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安全优质播出的考核实行百分制,凡扣分超过5分(不含5分)者,取消其参评资格。检查项目分值及扣分标准是:
1.制度落实(上墙),措施得力,10分;凡一项未落实扣1分。
2.工作责任心强,无发生责任事故;对设备维护及时、运行状况良好,停播率在规定的1′30″/百小时以内的,15分;凡对设备保养、维护不及时,造成停播事故的扣6分。
3.广播中心播控机房送往中波发射机房和调频发射机房的信号清晰稳定,播出设备达到甲级指标(在机房光端机入口处测试);技术中心播控机房送往电视发射机房的信号稳定、清晰;播出设备达到甲级指标(在机房光端机入口处测试);广播电视发射机房新10KW发射机为甲级指标,旧10KW发射机和两部1KW发射机为乙级指标。5KW调频广播发射机为甲级指标,1KW调频广播发射机为乙级指标,发射天线技术指标要定时测试;15分,达不到上述指标的各扣1分。
4.有线电视省网机房、市前端播出机房,送入网络的电视节目清晰、伴音正常;停播率在规定标准之内;有线电视前端技术指标在混合器输出口测量,测试指标共10项,符合技术标准,10分;达不到标准各扣1分。
5.值班人员坚守岗位,认真负责,能及时处置当班发生的一切问题,10分;凡因责任心不强处理问题不当造成停播等严重后果的扣2分。
6.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值、带班人员要在岗在位,认真履行职责,设备发生故障处置果断并报告,10分;值、带班时喝酒、聊天、打扑克、下棋、干私活等,在检查中发现一人次(含平时)扣0.5分。
7.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消防、安全防范等工作,落实责任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10分;凡未落实扣1分。
8.每周召开安全例会,记录齐全,10分;凡不落实的每次扣0.5分。
9.业务知识学习有计划;每次学习的内容有记录;每月组织学习或培训至少2次以上,10分;凡一项未落实扣0.5分。
第十一条 广播中心、技术中心、发射中心、网络中心都要认真监听监视,发现情况双方互通电话认定,并作好文字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值机员姓名、经过、原因等),登记在册,以备查阅鉴定。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发展规划科或局领导(节假日和晚上向局值班人员或带班领导报告)。如果发生停播等事故,双方均未报告,不得参加本季度安全播出评比。
第十二条 各单位每季度向发展规划科上报机器设备主要指标测试情况和安全播出情况;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参评资格。
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安全优质播出奖,由局广播电视安全优质播出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评委会由主管局长、发展规划科科长、技术口各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十四条 安全优质播出的评比,主要采取由发展规划科审查报评委会讨论通过。发展规划科负责将评定结果报局领导审批。
第四章 奖罚办法
第十五条 广播电视安全优质播出评比竞赛,分为季度达标评比奖励和年度先进评比奖励。参评单位全年四个季度均达标者,荣获年度安全优质播出评比先进单位。全年四个季度均未达标者,为年度安全优质播出评比不合格单位。
第十六条 年度广播电视安全优质播出奖,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十七条 季度广播电视安全优质播出奖的标准为人均150元,获奖单位应根据工作人员贡献的大小分配奖金。
第十八条 广播电视安全优质播出先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业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发生停播及其它重大事故,要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并进行经济处罚,最低罚款150元。本单位、本部门其它人员不奖不罚。其它处罚酌情决定。
第二十条 广播电视技术革新改造奖单设。奖励办法按局《奖励工作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局将根据广播电视安全优质播出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发展规划科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