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焦作广播电视网 > 广电政务 > 行风建设 > 浏览正文
广播电视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
jzrt.com  发布:2007-2-5 11:03:20  来自:焦作广播电视网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广播电视行政管理程序,规范广播电视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机关和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处罚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    实施广播电视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调查取证要全面、客观、公正;调查程序必须合法。
    第四条    实施广播电视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执法人员在查案时,应持有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并不得少于两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自行回避。
    (一)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回避决定由本单位主管负责作出。
    第六条    实施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时,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处罚;对违反广播电视行政管理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    行政执法程序
    第七条    对一经查出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现场笔录等。
    第八条    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二)制作调查笔录或现场笔录;
    (三)制作其他应调查事项的笔录。
    第九条    调查笔录或现场笔录应由当事人或在场的有关人员核对后签字盖章。
    第十条    执法人员应及时制止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避免造成严重后果。
    第十一条    对查出的违法行为,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意见书的副本和当事人回执通知一并于三日内送达当事人。在当事人收到处罚意见书的七日内到指定地点和部门说明情况,接受处理。
    第十二条    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天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对情节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处理程序。
    (一)下达告知书和整改通知书;
    (二)对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下达行政案件处理意见书和副本;
    (三)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副本;
    (四)行政处罚强制执法申请书,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报告。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当事人回执通知”、“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以及《处罚案件上报表》,执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统一规定的样本制作。
    第十六条    本规定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编辑:不详) 留言评论】【打印网页】【关闭窗口】【↑顶部
+ 相关信息咨讯
·广电局政风行风建设承诺
·打造一流队伍 创造辉煌明天
·广播电视技术过错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优质播出奖罚实施细则
·关于新闻宣传过错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的规定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职业道德准则
·广电局关于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的意见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为“焦作广播电视网”的所有作品,包括文字、图片以及多媒体资源,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凡注明"来源:xxx(非本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本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作品在本网发表之日起30日内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益。
热点新闻
2006年度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实施意
加强行风建设 树立广电形象
广播电视局政风行风建设承诺
广电局关于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的意
广播电视安全优质播出奖罚实施细
打造一流队伍 创造辉煌明天
焦作市广播电视局“九条禁令”
广播电视技术过错责任追究的暂行
博客推荐

论坛精华
 
网站简介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广告服务 | 建站服务

Copyright 2003-2008 jzrt.com.All Rights Reserved.

办公地址:河南省焦作市解放中路217号  客服热线:0391-2515678

ICP备案序号:豫ICP备070021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