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广播电视行政管理程序,规范广播电视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机关和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处罚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 实施广播电视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调查取证要全面、客观、公正;调查程序必须合法。
第四条 实施广播电视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执法人员在查案时,应持有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并不得少于两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自行回避。
(一)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回避决定由本单位主管负责作出。
第六条 实施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时,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处罚;对违反广播电视行政管理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 行政执法程序
第七条 对一经查出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现场笔录等。
第八条 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二)制作调查笔录或现场笔录;
(三)制作其他应调查事项的笔录。
第九条 调查笔录或现场笔录应由当事人或在场的有关人员核对后签字盖章。
第十条 执法人员应及时制止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避免造成严重后果。
第十一条 对查出的违法行为,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意见书的副本和当事人回执通知一并于三日内送达当事人。在当事人收到处罚意见书的七日内到指定地点和部门说明情况,接受处理。
第十二条 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天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对情节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处理程序。
(一)下达告知书和整改通知书;
(二)对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下达行政案件处理意见书和副本;
(三)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副本;
(四)行政处罚强制执法申请书,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报告。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当事人回执通知”、“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以及《处罚案件上报表》,执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统一规定的样本制作。
第十六条 本规定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