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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规定
jzrt.com  发布:2007-2-5 11:05:02  来自:焦作广播电视网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行使国家赋予广播电视执法机关的职权,保证办案质量,减少和避免错案发生,维护广播电视执法机关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焦作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广播电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错案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责任自负,责罚相适应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播电视执法机关及其广播电视执法人员。
第二章   错案的认定及程序
    第四条   广播电视行政执法造成错案,由广播电视局发展规划科负责追究。
    第五条   错案追究的工作程序:广播电视行政执法的错案和群众投诉举报,由局纪检委受理。属于执法责任过错的,交发展规划科(股)核实,并提交局党委研究,依法予以追究。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视为错案。
    (一)案件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或纠正的;
    (二)对重大问题执法不严、执法错误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故意隐瞒、扩大事实真相,给被执行单位或个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玩忽职守,导致事实失实,定性不准影响较大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   错案责任的划分
    第七条   具体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造成错案的,追究具体工作人员责任。
    第八条   批准人、审核人审查后,对案件中明显错误应发现、纠正而未发现、纠正的,追究批准人责任。
    第九条   批准人改变审核人、具体工作人员正确意见,造成错案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第十条   由于具体工作人员、审核人、批准人共同责任造成错案的,视情节分别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错案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造成错案应当赔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由单位和错案责任人分别承担赔偿费用。
    第十二条   错案责任人违反党纪政纪的,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责令书面检查、扣发奖金、停止上岗执法,给予党纪、行政处分等。
    第十三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错案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天内依照《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广播、电视播出联络制度
 
    一、每次正式开播前10分钟,首先由广播、电视播控机房向广播、电视发射机房联络,通报本次播出的有关情况,互相告知对方当班机务值班人员姓名。
    二、每次播出结束时,由播控机房向发射机房联络,告知对方本次播出结束,相互通报并认定“正常”或者“不正常”,如果不正常,应阐明具体情况,并作好记录。
    三、在播出过程中,播控机房与发射机房都要认真监听监看,发现异常情况应主动向对方联系,询问对方的播出情况,并告知本机房的异常情况,双方要密切配合,迅速排除故障。各自都要做好文字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值班员姓名、经过、原因等。登记在册,以备查阅鉴定。
    四、遇有重大事件,立即报告本中心领导,并同时报告发展规划科或局领导。节假日和晚上向局值班人员或带班领导报告。如果发生停播等事故,双方均未报告,都按停播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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