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责任心和内部管理,充分利用、精心保护和使用现有设备、仪器,使设备、仪器经常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减少事故发生和一切不必要的损失,确保节目的采编、制作质量及安全、优质播出,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追究的过错是指: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控、发射、配电、微机、网络、汽车驾驶等岗位上的工作人员不负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技术保障和设备、仪器的购置、使用、保管、管理、维护等方面发生过错的行为。
第三条 过错责任追究的处理原则:过错责任追究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规章为准绳,处罚尺度与承担责任相适应,以教育为主、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过错责任追究处分、处理种类:过错责任追究分为处分和处理两类。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党内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处理分为诫勉、黄牌警告、检查、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留岗察看、辞退七种。
触犯法律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条 过错责任的追究:在进行过错责任追究时,要区分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涉及领导责任的,按局《关于科级干部过错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处理;构成党纪处分的,按党内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公职处分或予以辞退,有关责任者给予撤职以下处分,并从重给予经济处罚。直接责任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播发淫秽、黄色录像、录音者;
2.播发有严重政治错误的影、视剧,或有严重政治错误的录像、录音者(包括其中含有严重政治错误的拉滚字幕);
3.转播严禁转播的其它台的节目者;
4.故意破坏,造成严重停播或其它重大事故者。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直接责任者撤职以下处分或辞退,有关责任者给予降级以下处分或留岗察看,并进行经济处罚。
1.违犯操作规程,造成严重播出事故或设备严重损坏者;
2.擅自外出携带或借给他人造成设备严重损坏或丢失者。严重损坏的,责令自费修复;丢失的,按实际价值赔偿;用公家设备谋私利的,加重处罚;
3.不遵守机房管理制度,私自将录像、录音带带入机房或进行翻录,并造成错转、错播者。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直接责任者记大过以下处分,给予有关责任者警告处分或诫勉以上处理,并给予经济处罚。安全播出保证期加重处罚。
1.违犯操作规程,造成播出事故或设备损坏者;
2.缺乏责任心或操作不当,造成事故频发者;
3.由于责任事故,造成劣播、停播、错播、错转者;
4.延误局领导或职能部门交办的重要工作,造成影响者;
5.由于保管、使用不善,致使设备、仪器丢失者;
6.值机期间,有旷工行为者;
7.不遵守已制订的规章制度,造成事故或损失者;
8.凡属过错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事故,隐瞒不报或少报者。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直接责任者记过以下处分,给予有关责任者留岗察看以下处理,并进行经济处罚。
1.迟到、早退或造成事故隐患者;
2.酒后上班或上班期间喝酒者;
3.上班时间干私活或允许闲杂人员进入机房者;
4.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电炉等较大功率耗电设备者;
5.上班时间擅自离开岗位者;
6.不服从领导,无理取闹,妨碍正常工作秩序,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7.保管或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损坏者;
8.擅自改变技术参数或长期达不到规定的运行指标要求者。
第六条 由于不可抗拒或不可预见的因素而造成的过错,可不按过错处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或处理。
1.主动承认错误或认识问题者;
2.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者;
3.有其它立功表现者。
第八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或处理。
1.弄虚作假,伪造、销毁、藏匿证据者;
2.强迫、唆使他人违犯纪律,造成过错者;
3.态度蛮横、拒不认错、无理取闹者;
4.有其它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者。
第九条 过错责任追究的权限:主管局长对分管部门的一般技术过错有责令检查以下的处理权,凡影响较大或造成恶劣影响需全局通报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的,由主任办公会拿出处理意见,报局党委研究决定。
第十条 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凡属主管局长追究权限的,由中心主任组织调查核实,听取本人意见,经主任办公会研究报主管局长审定。凡属局党委追究权限的,中心要负责地写出调查报告并拿出处理意见,由局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核实,经局党委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人事教育科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发展规划科负责本规定的解释、督办及有关过错责任的认定。
第十二条 行政处分实施后分别报局人事教育科、局纪检委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