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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年龄以档案为准 个体参保又有新规定
jzrt.com  发布:2007-9-7 15:48:29  来自:焦作广播电视网  浏览:
本报记者 郭晓霞 实习记者 王冬晓
    “去年还听说个体参保人员可以向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知道现在还行不行?”市民郭女士在电话中疑惑地询问记者,并向记者讲述了她朋友的特殊情况。
    郭女士的一位姓焦的朋友1977年在我市的军人接待站(现长城饭店)工作,上世纪90年代初因工作调动无果而与单位脱离关系,成为一名灵活就业者,由于经济紧张,一直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如今48岁的焦女士想要参加养老保险,准备向前补齐基本养老保险费,可当她到市劳动局养老保险中心咨询后,一位工作人员告诉她,她档案上的招工年龄显示她现在已经53岁了,不能参加养老保险。她的实际年龄是48岁,身份证和户口簿都可以证明。郭女士急切地向记者解释道:“档案上写错了,我们也不知道,怎么能因此而无法办理养老保险呢?”
    随后,记者电话采访了市劳动局养老保险中心,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市劳动局明文规定,档案年龄与身份证年龄不符的,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均以档案年龄为准。可档案年龄明明与实际年龄不符,为什么还要以档案年龄为准呢?该工作人员向记者解释,现在这种情况非常普遍,很多市民招工时因不满用工年龄而往往虚报岁数,或因其他原因造成档案年龄与实际年龄不符,情况复杂,难以辨别,因此市劳动局统一规定以档案年龄为准。
    可“53岁”的焦女士还能参保吗?还能像别人一样参保后向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金吗?记者又拨通了市养老保险中心办公室的电话,“就算按照她48岁的实际年龄,现在也不能参保了。”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去年个体参保人员还可以向前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可现在不行了,个体参保有了新规定。
    据了解,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去年10月份下发了豫劳社养老200642号文件,对补缴欠缴养老保险费作了新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向前补缴。参保后,要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以后不得再补缴,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如果累计不够15年者,将全额退还所缴养老保险金额。
                                     线索提供 郭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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