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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拿来”热门小说多项元素 上海浦东区法院:超出合理使用或借鉴范围,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50万

时间:2023-05-11 浏览量:0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郭燕 曹赟娴 徐婷姿
 

  “我是大东家”游戏未经许可,在宣发中使用了《赘婿》小说中的人物、物品、场地名称等元素被起诉。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霆公司)诉某游戏公司、游戏下载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游戏公司对小说元素的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玄霆公司享有《赘婿》小说的专有著作财产权以及利用小说元素创作新作品、进行商业开发和运营等权益。该小说和作者具有较高知名度,曾获得多个奖项,根据小说拍摄的《赘婿》电视剧亦受到广泛关注。

  玄霆公司发现,“我是大东家”游戏及宣发信息中使用了《赘婿》小说的人物元素,包括苏檀儿、宁毅、小婵等若干人物,还使用了小说的物品、场地名称、人物关系等元素以及电视剧中的部分元素。其中,案涉游戏本身使用的元素为檀儿,其余元素出现在宣发信息中。

  同时,被告游戏公司作为案涉游戏的著作权人、开发者,在游戏上线前曾向玄霆公司了解《赘婿》IP授权及联动政策,并在举办的抽奖活动中设置《赘婿》小说、《赘婿》同款皮蛋作为奖品。游戏下载平台为该游戏提供预约下载服务。

  玄霆公司认为,被告游戏公司使用自身享有著作财产权及商业开发权益的小说作品元素,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游戏公司作为直接侵权人、游戏下载平台作为帮助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发布消除影响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

  游戏公司辩称,对原告是否享有上述元素的权益基础存疑,且“我是大东家”游戏与《赘婿》小说存在极大差异,在历史时代背景、角色设定、故事情节上均不构成相同或相似,不认同原告诉请。游戏下载平台辩称,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平台帮助侵权,请求驳回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玄霆公司获得了《赘婿》小说专有著作财产权,且有权利用小说元素创作作品并进行商业开发,如被告利用小说元素超过一定范围,有可能挤占玄霆公司未来相应领域的商业开发空间,获得其本应据此享有的竞争优势,故玄霆公司系适格原告。

  法院同时认为,案涉游戏在游戏本身及各平台宣发信息中使用的小说元素包括人物、物品、场地名称、人物关系等元素,这些元素的使用未具象化,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范畴,应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评价。但这并不意味着绝对禁止他人对作品元素的合理使用,也不意味着玄霆公司对这些元素取得了文字上的垄断,应着眼于使用行为的整体性作出具体判断。

  本案中,使用人与小说毫无关联,考虑到该小说享有较高知名度,且被告在游戏上线前曾向原告了解小说IP情况、在抽奖活动中设置与小说关联的奖品等因素,可见被告攀附意图明显。同时,游戏本身仅使用檀儿这一元素,但宣发信息中却引入多项小说元素,明显不具有使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小说与游戏背景的相容性为游戏使用小说元素进行宣传推广奠定了基础;热门小说进行游戏开发属于业界常规模式,被控侵权行为必然挤占玄霆公司开发新作品的市场空间。综上,法院认定案涉游戏对小说元素的使用已超出合理使用或借鉴范畴,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无偿使用小说作品元素吸引玩家,不仅非法取得成本上的优势,还限缩了原告的商业开发空间,破坏了等价有偿、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应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加以规制。游戏下载平台不存在帮助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责任。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近年来网络文学的产业生态越来越丰富,小说、游戏、影视剧文化生态链相互交融、彼此促进,热门IP元素的商业价值日益凸显。司法实践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元素该如何界定?

  本案中,法院明确,应着眼于使用行为的整体性,综合考量使用人的身份、使用目的、使用必要性、原作性质、使用对于原作市场的潜在影响等因素,在合理使用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之间作出判断,在鼓励创作和保护正当权益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

  本案裁判探索了使用作品元素在合理借鉴和侵权之间的界限,明晰了著作权与不正当竞争保护之间的分水岭,丰富了使用他人作品元素创作新作品类案件的审判实践,对于规范游戏市场、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引导文创产业蓬勃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