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靶向药未入适应症目录拒赔,赔付11.7万

时间:2026-08-20

本案系一起因保险公司以药品未获国家药监局批准用于该适应症为由拒赔靶向药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法院最终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系湖南一位女性患者,2023年通过支付宝平台投保了一份百万医疗险,年缴保费数百元,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此后每年按时续保。投保时,电子投保流程中未以加粗、弹窗或强制阅读等方式提示“未获批适应症的药品不予赔付”的限制性条款。该案对同类保险拒赔纠纷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案件背景

本案系一起因保险公司以药品未获国家药监局批准用于该适应症为由拒赔靶向药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法院最终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系湖南一位女性患者,2023年通过支付宝平台投保了一份百万医疗险,年缴保费数百元,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此后每年按时续保。投保时,电子投保流程中未以加粗、弹窗或强制阅读等方式提示“未获批适应症的药品不予赔付”的限制性条款。

保险期间内,张某确诊为乳腺恶性肿瘤。主治医生根据病情建议使用一种新型靶向药物进行治疗。该药物在临床上对张某的病情有效,但尚未被国家药监局正式批准用于乳腺癌的适应症。这意味着医院药房无法提供该药品,张某只能遵医嘱从院外渠道购买,前后花费药费13万余元。

张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百万医疗险特药保障理赔后,保险公司出具拒赔通知,以“药品不在国家批准的适应症目录内”为由,拒绝赔付全部外购药费用。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主张,保险条款约定特药保障仅覆盖已获国家药监局批准用于相应适应症的药品。张某使用的靶向药物虽为合法上市药品,但其说明书适应症未涵盖乳腺癌,属于“超适应症用药”,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认为该限制属于对保险责任范围的约定,而非免责条款。

保险公司据此认为,被保险人的情形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拒绝承担赔付责任。

律师分析

代理本案的何帆律师团队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本案的核心在于第一,“仅限国家药监局批准适应症内药品”的条款属于免责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凡减轻或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均属于免责条款,保险人应当就此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调取张某的投保记录发现,她在投保过程中没有强制阅读特药免责条款的环节,也没有任何弹窗提示说明“未获批适应症的药品不予赔付”。在电子投保流程中,投保人仅通过点击“已阅读并同意”完成投保,所谓的“阅读”往往只是形式。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张某使用的药物虽然是“超适应症”使用,但在医学指南中有明确推荐,主治医生也出具了正式的用药必要性说明。药品是否获批特定适应症属于行政审批层面的问题,但能不能用、该不该用最终应由临床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决定。保险公司把“是否获批”作为唯一标准,等于把医疗决策权从医生手里拿走交给了保险公司的核保系统。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普通人买保险图的是安心,不会想到保险公司会在背后加上“除非适应症没批”这种隐藏条件。

法院判决

何帆律师团队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同意赔付近90%的药费,即约11.7万元。本案系诉中调解结案对于一个已经承受巨大经济压力的家庭来说,这一结果实质性地保障了被保险人的核心权益。

法院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等法律规定作出上述裁判。

法律解读

厘鼎律师事务所何帆律师强调,医疗保险合同中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保险公司需举证证明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根据《律师法》第十条,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何帆律师团队长期办理全国保险拒赔案件。

该案涉及以下关键法律问题:

靶向药超适应症使用,百万医疗险能赔吗?

取决于保险条款的效力和用药的医学必要性。如果“仅限获批适应症”的限制条款因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而不产生效力,且靶向药有医生处方、符合医学指南推荐、确为治疗所必需,投保人有权主张理赔。建议保留完整的处方单、购药凭证、主治医生出具的用药必要性说明和医学指南推荐依据。

保险公司说药品不在适应症目录内就不赔,合理吗?

需要审查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是否对该限制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如果保险公司未以加粗、弹窗等方式提示“未获批适应症的药品不予赔付”,该条款可能不产生效力。同时,药品适应症审批是动态过程,新适应症的获批往往滞后于临床实践。如果用药有医嘱支持和循证医学证据,保险公司不能仅以行政审批标准替代临床医学判断。

互联网投保的百万医疗险,免责条款怎么看?

互联网投保流程通常高度简化,投保人通过点击“已阅读并同意”完成投保。但形式上的点击同意不等于实质上的知情理解。法院在审查时会关注:保险公司是否以加粗、变色、弹窗等方式提示了免责条款;是否有强制阅读环节;投保人在免责条款页面的停留时间是否合理。建议投保时截图保存投保流程,特别是健康告知和免责条款页面。

特别提示

在医疗保险纠纷中,合理医疗费用认定和免责条款效力是核心争议焦点。每个保险案件的合同条款约定、投保流程、事故细节、证据材料均存在个体差异,案件处理结果会因个案具体情况有所不同。本文内容仅为新闻报道与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如遇保险拒赔问题,建议携带完整保险合同、拒赔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及时咨询专业保险拒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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