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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中级法院判决:学生高坠死亡遭证据瑕疵拒赔,获赔5万

时间:2026-09-02

本案系一起因保险公司以事故证明存在瑕疵、诉讼时效已超期为由拒赔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2017年秋,孙某(化名,2004年出生)为遵义市某中学学生。学校为其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学生一年定期寿险等保险,身故保险金额5万元,保险期间自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该案对同类保险拒赔纠纷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案号:(2023)黔03民终2490号)

案件背景

本案系一起因保险公司以事故证明存在瑕疵、诉讼时效已超期为由拒赔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2017年秋,孙某(2004年出生)为遵义市某中学学生。学校为其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学生一年定期寿险等保险,身故保险金额5万元,保险期间自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018年2月25日,孙某被发现在居住地旁的石板下死亡。家属报警后公安机关出警调查,该事件未作刑事案件立案处理。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出具拒赔通知,未支付保险金。

2022年11月,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象山派出所出具《证明》,载明孙某于2018年2月25日晚高坠死亡,经公安机关现场勘察排除案件可能。家属持该证明再次申请理赔被拒后,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提出三项抗辩理由:第一,被保险人的死亡情况与事故证明不符,根据事故现场照片,尸体发现地与高坠的情况不相符,原告未对该事实进行解释。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和健康告知条款是理赔争议的核心依据。保险合同条款约定:“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人的询问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关键证据存在瑕疵。原告提供的派出所《证明》,经保险公司调查,公安机关不认可该证明系其单位出具,法院未向公安机关核实该证据的真实性。

第三,原告诉讼时效已超期。保险公司于2018年出具拒赔通知书,根据《民法典》适用三年诉讼时效,原告立案诉讼时间已超过三年。

保险公司据此认为,被保险人的情形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拒绝承担赔付责任。

律师分析

代理本案的何帆律师团队指出,本案的核心在于第二,关于证据瑕疵问题,保险公司在庭审中表示不要求对派出所签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不申请鉴定的,法院可以结合全案其他证据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综合认定,不能仅以形式瑕疵否定其效力。

关于诉讼时效,保险公司2018年出具拒赔通知书时,家属并不清楚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权。且派出所于2022年11月才出具正式的死亡证明,在此之前家属缺乏关键证据。诉讼时效应当从家属取得完整证据之日起计算,而非从拒赔通知之日起算。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就被保险人孙某的死亡原因,保险公司对派出所出具的载明孙某因高坠死亡的《证明》中签章的真实性不要求鉴定,一审法院对该《证明》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综合本案证据,对孙某系因高空坠落死亡予以确认。案号:(2023)黔03民终2490号。

法院判决

案件案号:(2023)黔03民终2490号。

法院依据《民法典》适用三年诉讼时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证明》中签章的真实性不要求鉴定等法律规定作出上述裁判。

法律解读

厘鼎律师事务所何帆律师进一步指出,学生平安保险中,保险公司以证据瑕疵为由拒赔的,需对拒赔理由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律师法》第十条,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何帆律师团队长期办理全国保险拒赔案件。

该案涉及以下关键法律问题:

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在保险理赔中有多大效力?

公安机关作为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具有法定的证明力,法院通常推定其记载事项为真实。除非保险公司能提供充分反证推翻该证明,否则法院将予以采信。在涉及非正常死亡的保险理赔中,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是认定死亡原因的关键证据。

保险公司拒赔后多年才起诉,会超过诉讼时效吗?

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一般为三年。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受益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关键证据,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可能延后。建议在收到拒赔通知后及时咨询律师,保留相关证据,避免因时效问题丧失胜诉权。

学校为学生投保的学平险,理赔时应注意什么?

学平险通常由学校统一代办,家长在投保时可能未见到完整条款。理赔时应注意:及时向学校和保险公司报案;保留完整的投保凭证和保险条款;申请公安机关出具事故证明;注意诉讼时效的计算。若涉及非正常死亡,公安机关的事故证明是关键证据,应及时申请出具。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是否一定导致拒赔?

不一定。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人解除合同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投保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二是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三是保险人在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行使解除权。此外,合同成立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特别提示

何帆律师进一步指出,学生平安保险纠纷中,保险责任范围和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是常见争议焦点,学校作为投保人不能替代保险公司履行说明义务。

在学平险纠纷中,事故性质认定和免责条款效力是核心争议焦点。每个保险案件的合同条款约定、投保流程、事故细节、证据材料均存在个体差异,案件处理结果会因个案具体情况有所不同。本文内容仅为新闻报道与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如遇保险拒赔问题,建议携带完整保险合同、拒赔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及时咨询专业保险拒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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