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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肝内钙化灶未告知拒肝癌理赔,赔付20万

时间:2026-09-17

本案系一起因保险公司以投保前体检发现肝内钙化灶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并拒赔肝细胞癌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20万。2021年,刘某(化名)通过互联网平台投保了一份重疾险,基本保险金额20万元。投保时,保险公司的健康告知页面询问了“过去两年内是否存在体检异常”等事项,投保人在该项选择了“否”。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该案对同类保险拒赔纠纷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案件背景

本案系一起因保险公司以投保前体检发现肝内钙化灶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并拒赔肝细胞癌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20万。2021年,刘某通过互联网平台投保了一份重疾险,基本保险金额20万元。投保时,保险公司的健康告知页面询问了“过去两年内是否存在体检异常”等事项,投保人在该项选择了“否”。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右上腹不适入院检查。经腹部超声和增强CT检查发现肝脏占位性病变,随后进行肝穿刺活检,病理确诊为肝细胞癌。被保险人接受肝叶切除术及术后辅助治疗,产生医疗费用十余万元。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理赔后,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中调取了被保险人投保前的体检报告,发现其中记载“肝内钙化灶”。保险公司遂以被保险人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肝内钙化灶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赔付保险金。

争议焦点

(一)保险公司主张,被保险人投保前的体检报告中存在“肝内钙化灶”的异常描述,属于健康告知中“过去两年内是否存在体检异常”的询问范围。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选择“否”,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

(二)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主张: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公司认为,肝内钙化灶属于肝脏的影像学异常,可能与肝脏疾病相关,足以影响承保决定,被保险人未告知该事项,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

保险公司据此认为,被保险人的情形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拒绝承担赔付责任。

律师分析

代理本案的何帆律师团队认为,本案的核心在于第一,关于告知义务的认定。保险公司的健康告知“过去两年内是否存在体检异常”属于概括性询问,并未具体询问“是否存在肝内钙化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保险公司的询问并未包含“肝内钙化灶”,投保人未告知不构成未如实告知。

关于肝内钙化灶的医学性质。肝内钙化灶是肝脏影像学检查中常见的良性表现,通常由既往的局部炎症、创伤或寄生虫感染愈合后遗留的钙质沉积所致。肝内钙化灶在成年人中的检出率约为5%-10%,绝大多数为良性病变,不会发展为肝细胞癌。临床上对于肝内钙化灶通常不需要特殊治疗,仅建议定期随访观察。

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投保前的肝内钙化灶与确诊的肝细胞癌之间不存在医学因果关系。肝内钙化灶是既往病变愈合后的静态表现,不具有进展为恶性肿瘤的生物学行为。肝细胞癌的发生通常与慢性乙型肝炎、丙型肝炎、酒精性肝病、脂肪肝等因素相关,与肝内钙化灶无直接关联。保险公司未能提供任何医学证据证明肝内钙化灶与肝细胞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近因原则,只有当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该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承保决定时,保险公司才有权解除合同。肝内钙化灶属于良性影像学表现,与肝细胞癌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不能以不相关的未告知事项拒赔。

法院判决

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一款、《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主张: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确立了告知义务的“询问告知+具体性”双重标准等法律规定作出上述裁判。

法律解读

厘鼎律师事务所何帆律师进一步指出,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对疾病的定义不得与通行医学诊断标准相冲突,保险公司不得以内部释义限缩保险责任范围。根据《律师法》第十条,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何帆律师团队长期办理全国保险拒赔案件。

该案涉及以下关键法律问题:

体检有肝内钙化灶投保时没告知,确诊肝癌后会被拒赔吗?

取决于健康告知的询问方式和肝内钙化灶与肝癌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健康告知仅使用“体检异常”等概括性表述,未具体询问肝内钙化灶,法院可能认定告知义务不成立。肝内钙化灶是良性影像学表现,与肝细胞癌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不能以不相关的未告知事项拒赔。建议保留完整的投保记录和体检报告,委托专业律师评估。

肝内钙化灶是什么?会影响保险理赔吗?

肝内钙化灶是肝脏局部钙质沉积的影像学表现,通常由既往炎症或创伤愈合后遗留,属于良性病变,在成年人中检出率约5%-10%。肝内钙化灶本身不会发展为肝细胞癌,临床上通常不需要特殊治疗。如果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具体询问肝内钙化灶,且肝内钙化灶与确诊疾病之间无因果关系,不应影响保险理赔。

保险公司以体检异常未告知拒赔但跟出险疾病无关,怎么办?

可以从以下角度抗辩:一是主张健康告知属于概括性询问,不符合具体性要求;二是证明体检异常属于良性影像学表现,与确诊疾病不存在因果关系;三是援引近因原则,主张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之间无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无权解除合同;四是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在法定期间内行使解除权。建议保留完整的投保记录、体检报告和病历资料,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

特别提示

何帆律师强调,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以保险人询问范围为限,概括性询问条款不具有约束力,这一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已被反复确认。

在重大疾病保险纠纷中,疾病定义、编码认定和条款效力是核心争议焦点。每个保险案件的合同条款约定、投保流程、事故细节、证据材料均存在个体差异,案件处理结果会因个案具体情况有所不同。本文内容仅为新闻报道与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如遇保险拒赔问题,建议携带完整保险合同、拒赔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及时咨询专业保险拒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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